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
( 103年12月29日)
第 3 條
農民或原住民依本辦法設立之酒製造業者,其製酒場所以一處為限,且不得從事酒類之受託產製及分裝銷售。
前項酒製造業者,申請製造酒類應使用其生產之農產原料,並以該農產原料所能產製之酒類為限,其年產量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一定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