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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  ( 104年05月01日)
第 18 條
進口酒類經查驗符合規定後,其原餘存樣品由申請查驗義務人於中央主管機關作成查驗合格決定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憑取樣收據領取之。屆期未領取者,視同拋棄,由受託機關(構)逕行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