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
( 104年05月01日)
第 20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規定所為之決定,得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通知海關,並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送達專屬電子資料檔供申請查驗義務人查閱或列印。
進口酒類經查驗不符規定或複驗仍不合格者,申請查驗義務人應辦理退運或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