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菸產製工廠建築與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牆壁與支柱:製造作業場所建築物內之牆壁與支柱面應為白色或淺色,其表面應平滑無裂縫並經常保持清潔。
二、地面:製造作業場所建築物內之地面,應採非吸收性、不透水且耐酸鹼、耐磨之材料舖設。地面應有良好之排水系統。廠房樓地板載重每平方公尺不得小於七百公斤,且成品倉庫樓地板載重每平方公尺不得小於八百公斤。
三、樓板或天花板:菸品暴露之正上方樓板或天花板應為白色或淺色、易清掃,且不得有結露現象,並保持清潔、良好維修之狀態。
四、照明設備:廠房除倉庫以外,其他各項建築物應有足夠之光線,照明設備以不安裝在菸品加工線上有菸品暴露之直接上空為原則,否則應有防止照明設備破裂或掉落而污染菸品之措施。製造作業場所之作業面應保持一百一十米燭光以上,檢查作業檯面及調理台則應保持二百米燭光以上之光度,而所使用之光源應不致於改變菸品之顏色,照明設備應保持清潔以避免污染菸品。
五、通風設施:廠房建築物應通風良好,且應裝設風扇、抽風機等有效換氣設備。通風口應有防止病媒侵入之設施。如有密閉之加工室或包裝室,則應有空調設備。
六、出入口、門窗及其他孔道:應以非吸收性、易清洗、不透水堅固材料製作,並應設置防止病媒侵入之設施。
七、排水系統:應有完整暢通之排水系統,排水溝應有攔截固體廢棄物之設施,出口處並應有防止病媒侵入之設施。
八、倉庫:
(一)原料菸葉倉庫、成品倉庫應分別設置或予獨立,庫內地面應較庫外為高,並採用不透水材料建築,庫內所設之棧板須足以配合存貨及生產作業之需要。存放菸葉之倉庫應乾燥、清潔,具有良好密閉與通風性能,並具備除濕機及排風扇等設備,有效調節庫內溫溼度,以保持最適儲存條件。
(二)與製程有關之化學物質應另存放於固定場所上鎖,並指定專人負責保管。
九、廁所:
(一)設置地點應防止污染水源。
(二)不得正面開向菸品作業場所。但有緩衝設施及有效控制空氣流向以防止污染者,不在此限。
(三)應保持整潔,不得有不良氣味,且有良好之通風、採光、防蟲、防鼠等設施,並備有清潔劑、烘手器或擦手紙巾等之洗手、乾手設施及垃圾桶。
(四)應於明顯處標示「如廁後應洗手」之字樣。
十、更衣室:視需要得設置更衣室,並應與菸品作業場所隔離。
十一、洗手設施:
十二、病媒防治:不得有病媒或其出沒之痕跡。
十三、供水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