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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產製工廠設廠標準  ( 103年12月31日)
第 5 條
酒產製工廠之建築與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牆壁與支柱:原料處理場、加工或調理場等建築物之牆壁與支柱面應為白色或淺色,其表面應平滑無裂縫並經常保持清潔。
二、地面:製造作業場所建築物之地面,應採非吸收性、不透水且耐酸鹼、耐磨之材料舖設。地面應有良好之排水系統。
三、樓板或天花板:酒品暴露之正上方樓板或天花板應為白色或淺色、易清掃,且不得有結露現象,並保持清潔、良好維修之狀態。
四、光線:廠房除倉庫外,各項建築物應有足夠之光線;機器設備台面之照明光線應達到一百米燭光以上,工作台面或調理台面應達到二百米燭光以上,燈光透視檢查台面應達到五百四十米燭光以上;使用之光源應不致於改變酒品之呈色;照明設備應保持清潔,並有燈罩設施,避免污染酒品。
五、通風設施:廠房建築物應通風良好,且應裝設風扇、抽風機等有效換氣設備。通風口應有防止病媒侵入之設施。如有密閉之加工室或包裝室,則應有空調設備。
六、出入口、門窗及其他孔道:應以非吸收性、易清洗、不透水堅固材料製作,並應設置防止病媒侵入之設施。
七、排水系統:應有完整暢通之排水系統,排水溝應有攔截固體廢棄物之設施,出口處並應有防止病媒侵入之設施。
八、倉庫:
(一)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之倉庫,應分別設置或予適當區隔,並有足夠之空間,以供物品之搬運,且應採用不透水材料建築。
(二)倉庫內所設之棧板須足以配合存貨及生產作業之需要。
九、廁所:
(一)設置地點應防止污染水源。
(二)不得正面開向酒品作業場所。但有緩衝設施及有效控制空氣流向以防止污染者,不在此限。
(三)應有良好之通風、採光、防蟲、防鼠等設施,並備有清潔劑、烘手器或擦手紙巾等之洗手、乾手設施及垃圾桶。
(四)應於明顯處標示「如廁後應洗手」之字樣。
十、更衣室:視需要得設置更衣室,並與作業場所隔離,工作人員並應有個人存放衣物之箱櫃。
十一、洗手設施:
十二、病媒防治:應實施有效之病媒防治措施,不得發現有病媒或其出沒之痕跡。
十三、供水設施:
十四、配置與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