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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產製工廠設廠標準  ( 103年12月31日)
第 9 條
酒產製工廠為供例行之品管檢驗及判定原料、半成品及成品之衛生品質,應具有下列基本檢驗設備:
一、溫度計。
二、pH測定計或測試紙。
三、酒精度計(最小刻度需至零點二度以下)。
四、酒精蒸餾設備。
五、滴定設備。
六、容量及重量檢查設備。

除前項規定之設備外,應依實際需要設置下列檢驗設備:
一、糖度計。
二、恒溫槽。
三、鹽度測定設備(生產一般料理酒之工廠必備)。
四、酸度測定設備。
五、壓力或氣體容積測定器(生產含碳酸氣酒類之工廠必備)。
六、粘度計。
七、濁度及色度測定設備。
八、有效餘氯測定器。
九、甲醇快速測定裝置(原料使用食用酒精之工廠必備)。
十、化學分析天秤。
十一、二氧化硫測定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