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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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
( 91年05月15日)
第 10 條
本公司董事長、監察人及代表公股之董事具公務人員身分;總經理及其餘董事,得不具公務人員身分。
本公司副總經理以下之從業人員,除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外,依本公司人事規章辦理,不適用公務人員有關法令之規定。
前項本公司人事規章有關薪給、退休、撫卹、資遣等事項,由財政部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
本公司從業人員,不得因其晉用資格之不同而予以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