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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  ( 91年05月15日)
第 12 條
依前條第二項改為不適用公務人員有關法令之人員,因改投勞工保險致損失公教人員保險原有權益時,準用公教人員保險領取養老給付時,應將補償金繳回。其所領養老給付金額較原補償金低時,僅繳回與所領養老給付同金額之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