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  ( 91年05月15日)
第 13 條
本公司以籌募資金之目的而發行新股時,應報請財政部核定保留發行新股總額百分之十以內之股份,由本公司員工優惠優先承購;其承購辦法,由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