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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  ( 91年05月15日)
第 8 條
原臺灣省菸酒公賣局本業所使用之財產與生產設備,應列冊移轉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其餘之土地及房屋設備,依法移轉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本公司財物之購置及定製由審計機關事後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