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原臺灣省菸酒公賣局現職人員離退辦法  ( 91年07月05日)
第 3 條
依本辦法申請離退人員(以下簡稱離退人員)之年資採計,應各依其適用之退休及資遣法令之規定辦理;已領取退休(職、伍)金、資遣費、離(免)退費或年資結算給與之年資,不予採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