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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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臺灣省菸酒公賣局現職人員離退辦法
( 91年07月05日)
第 3 條
依本辦法申請離退人員(以下簡稱離退人員)之年資採計,應各依其適用之退休及資遣法令之規定辦理;已領取退休(職、伍)金、資遣費、離(免)退費或年資結算給與之年資,不予採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