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原臺灣省菸酒公賣局現職人員離退辦法
( 91年07月05日)
第 6 條
離退人員於本公司尚未完成移轉民營前不得再任職於本公司;其再任有給公職時,不再適用加發薪給及權益損失補償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