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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112年03月13日)
第 7 條
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技術成熟且廣為應用者,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得逕依附表所列之種類及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

前項附表所列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用途,如有污染環境之虞者,本部得暫停其再利用;其原因消失時,應即解除之。

事業廢棄物經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得逕行再利用者,得逕依其規定之管理方式內容進行再利用。

非屬第一項及前項事業廢棄物種類及管理方式者,應經本部許可後,始得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