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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  ( 103年12月29日)
第 17 條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菸酒業者設立許可、展延設立許可、核發、換發或補發許可執照等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申請:
一、未依規定繳納規費。
二、原取得之設立許可失效或展延次數超過二次。
三、所檢附之文件有不符規定,經通知補正,未於期限內補正完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