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  ( 103年12月29日)
第 2 條
已成立之公司、合夥、獨資事業或其他依法設立之農業組織申請菸酒製造業者設立許可,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一、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負責人無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所列各款情事之聲明書。
三、生產及營運計畫表。
四、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審查符合環境保護法律及法規命令規定之證明文件。但非屬環境保護法律及法規命令列管者,應檢附非列管之證明文件。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檢附之文件。

籌設中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事業申請菸酒製造業者設立許可,應於完成公司或商業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登記後,再依前項規定辦理。

依法設立之農業組織申請酒製造業者設立許可,除第一項規定應檢附之文件外,另須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或變更可經營製酒業務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