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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菸劣酒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 103年12月30日)
第 6 條
責任廠商應依回收菸酒對民眾健康可能造成之危害程度,分為二等級:
一、第一級:指對民眾可能造成死亡或健康之重大危害者。
二、第二級:指前款以外,其他對民眾可能造成健康危害之虞者。

責任廠商執行第一級菸酒回收作業時,應配合檢察官指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