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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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菸劣酒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 103年12月30日)
第 8 條
責任廠商執行各級回收應依產製、輸入及配售情形,擇定回收深度辦理回收;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發布新聞稿公告周知:
一、遇第一級回收之情況。
二、遇第二級回收之情況,且回收深度達消費者之層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