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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10年10月26日)
第 12 條
菸酒事業於首次利用個人資料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免費表示拒絕行銷之方式,且倘當事人表示拒絕行銷後,應立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並週知所屬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