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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10年10月26日)
第 3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菸酒管理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菸酒製造業者及菸酒進口業者(以下簡稱菸酒事業)。

菸酒事業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以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與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本計畫之內容應包括第四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之相關組織及程序,並應定期檢視及配合相關法令修正。

菸酒事業應將訂定之安全維護計畫留存總機構及營業所在地備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