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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   第 二 章 納稅義務 ( 110年12月17日)
第 12 條
共有財產,由管理人負納稅義務;未設管理人者,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負納稅義務,其為公同共有時,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