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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   第 三 章 稽徵 第 六 節 調查 ( 110年12月17日)
第 32 條
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者,被調查者得拒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