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稅捐稽徵法
第 三 章 稽徵 第 六 節 調查
( 110年12月17日)
第 32 條
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者,被調查者得拒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