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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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12月17日)
第 4 條
財政部得本互惠原則,對外國派駐中華民國之使領館及享受外交官待遇之人員,暨對雙方同意給與免稅待遇之機構及人員,核定免徵稅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