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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   第 七 章 附則 ( 110年12月17日)
第 49-1 條
檢舉逃漏稅捐或其他違反稅法規定之情事,經查明屬實,且裁罰確定並收到罰鍰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以收到之罰鍰提成核發獎金與舉發人,並為舉發人保守秘密。

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前項核發獎金之規定:
一、舉發人為稅務人員。
二、舉發人為執行稅賦查核人員之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發現而為舉發。
四、經前三款人員告知或提供資料而為舉發。
五、參與該逃漏稅捐或其他違反稅法規定之行為。

第一項檢舉獎金,應以每案罰鍰百分之二十,最高額新臺幣四百八十萬元為限。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時,舉發人依其他法規檢舉逃漏稅捐或其他違反稅法規定之情事,經稅捐稽徵機關以資格不符否准核發檢舉獎金尚未確定之案件,適用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