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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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
第 七 章 附則
( 110年12月17日)
第 50-2 條
依本法或稅法規定應處罰鍰者,由主管稽徵機關處分之,不適用稅法處罰程序之有關規定,受處分人如有不服,應依行政救濟程序辦理。但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免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予以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