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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第 四 章 稽徵程序 第 六 節 盈餘申報 ( 113年01月03日)
第 102-4 條
稽徵機關接到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後,應派員調查,核定其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其調查核定,準用第八十條至第八十六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