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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第 五 章 獎懲 ( 113年01月03日)
第 103 條
告發或檢舉納稅義務人或扣繳義務人有匿報、短報或以詐欺及其他不正當行為之逃稅情事,經查明屬實者,稽徵機關應以罰鍰百分之二十,獎給舉發人,並為舉發人絕對保守秘密。

前項告發或檢舉獎金,稽徵機關應於裁罰確定並收到罰鍰後三日內,通知原舉發人,限期領取。

舉發人如有參與逃稅行為者不給獎金。

公務員為舉發人時,不適用本條獎金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