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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第 五 章 獎懲 ( 113年01月03日)
第 108-2 條
個人違反第十四條之五規定,未依限辦理申報,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個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個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按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