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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節 一般規定 ( 113年01月03日)
第 2 條
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其應納稅額,分別就源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