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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第 三 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 第 二 節 帳簿憑證與會計紀錄 ( 113年01月03日)
第 22 條
會計基礎,凡屬公司組織者,應採用權責發生制,其非公司組織者,得因原有習慣或因營業範圍狹小,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採用現金收付制。

前項關於非公司組織所採會計制度,既經確定仍得變更,惟須於各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申報該管稽徵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