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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第 三 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 第 三 節 營利事業所得額 ( 113年01月03日)
第 38 條
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