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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第 三 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 第 三 節 營利事業所得額 ( 113年01月03日)
第 43-1 條
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其他營利事業具有從屬關係,或直接間接為另一事業所有或控制,其相互間有關收益、成本、費用與損益之攤計,如有以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該事業之所得額,得報經財政部核准按營業常規予以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