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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第 三 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 第 三 節 營利事業所得額 ( 113年01月03日)
第 43-2 條
自一百年度起,營利事業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超過一定比率者,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前項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應將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及相關資訊,於結算申報書揭露。

第一項所定關係人、負債、業主權益之範圍、負債占業主權益一定比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銀行、信用合作社、金融控股公司、票券金融公司、保險公司及證券商,不適用前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