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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第 三 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 第 四 節 資產估價 ( 113年01月03日)
第 51-1 條
營利事業新購置之乘人小客車,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財政部規定之標準為限。

前項小客車如於使用後出售或毀滅廢棄時,其收益或損失之計算,仍應以依本法規定正常折舊方法計算之未折減餘額為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