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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第 三 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 第 四 節 資產估價 ( 113年01月03日)
第 54 條
折舊性固定資產,應設置累計折舊科目,列為各該資產之減項。固定資產之折舊,應逐年提列。

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應預估其殘值,並以減除殘值後之餘額為計算基礎。

固定資產耐用年數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得就殘值繼續提列折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