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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第 三 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 第 四 節 資產估價 ( 113年01月03日)
第 62 條
長期投資之存款、放款或債券,按其攤還期限計算現價為估價標準,現價之計算其債權有利息者,按原利率計算,無利息者,按當地銀錢業定期一年存款之平均利率計算之。

前項債權於到期收回時,其超過現價之利息部份,應列為收回年度之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