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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第 四 章 稽徵程序 第 二 節 結算申報 ( 113年01月03日)
第 74 條
營利事業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變更其會計年度者,應於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變更前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依規定格式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並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計算其應納稅額,於提出申報書前自行繳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