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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第 四 章 稽徵程序 第 三 節 調查 ( 113年01月03日)
第 84 條
稽徵機關於調查或復查時,得通知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到達辦公處所備詢。

納稅義務人因正當理由不能按時到達備詢者,應於接到稽徵機關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稽徵機關申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