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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第 四 章 稽徵程序 第 三 節 調查 ( 113年01月03日)
第 86 條
納稅義務人及其他關係人提供帳簿文據時,該管稽徵機關應掣給收據,並於帳簿文據提送完全之日起七日內發還之,其有特殊情形經該管稽徵機關首長核准者,得延長發還時間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