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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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第 四 章 稽徵程序 第 四 節 扣繳
( 113年01月03日)
第 90 條
營利事業代客買賣貨物,應將買賣客戶姓名、地址、貨物名稱、種類、數量、成交價格、日期及佣金等詳細記帳,並將有關文據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