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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第 四 章 稽徵程序 第 五 節 自繳 ( 113年01月03日)
第 99 條
納稅義務人於繳納暫繳稅款時,得憑扣繳憑單抵繳,如不足額,另以現金補足,如超過暫繳稅款數額時,其超過之數,留抵本年度結算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