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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02月21日)
第 10 條
國外營利事業所派調查商情及報價接洽之聯絡人員,並不代表其事業簽訂契約或交付定貨者,不屬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所稱之「營業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