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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綜合所得稅 ( 111年02月21日)
第 16 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第三款所稱收有押金者,指有租金與押金及無租金而有押金二種情形。所稱押金,包括因租用財產而給付之保證金等。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第四款所稱他人,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第四款及第五款所稱當地一般租金,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訂定,送財政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