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綜合所得稅 ( 111年02月21日)
第 17-1 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所稱持有滿一年以上,指自取得之日起算至轉讓之日止,滿一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