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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綜合所得稅 ( 111年02月21日)
第 17 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類所定成本及必要費用之減除,納稅義務人有完備會計紀錄及確實憑證者,應依申報數核實減除;其無完備會計紀錄及確實憑證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之標準調整之。

前項標準,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