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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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綜合所得稅
( 111年02月21日)
第 20 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稱經營二個以上之營利事業,指獨資經營或合夥經營,其盈虧互抵之規定,應以同年期為限,其投資於公司、合作社、有限合夥及醫療社團法人,不適用本法第十六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