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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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綜合所得稅
( 111年02月21日)
第 24-3 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5 規定購屋借款利息之扣除,應符合下列各要件:
一、以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為其所有。
二、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
三、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