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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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綜合所得稅
( 111年02月21日)
第 24-5 條
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 5 規定,申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者,應檢附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