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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 ( 111年02月21日)
第 48-1 條
營利事業為防止水污染或空氣污染所增置之設備,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但書縮短其耐用年數者,應於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工業主管機關之證明,一併申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