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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02月21日)
第 5 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所稱之附屬作業組織,指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為達成其創設目的而另設經營事業或營業行為之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