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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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
第 三 章 藍色申與核定
( 82年04月23日)
第 17 條
藍色申報案件如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稽徵機關應即查核其帳簿文據:
一、不依第十五條之規定補正,或補正後仍不清晰,非查核帳簿不能核算者。
二、申報之有關營業損益、所得計算等及其有關項目之分析比較,顯有不正常情形者。
三、申報項目與上年度有關,無資料可查證者。
四、當年度發生違章情事與其所得額之計算有牽連關係者。
前項各款情事,如僅關係於申報項目或報表之一部分者,稽徵機關得就有關部分,予以調查。